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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我区农村合作社发展质量推动我区农村共同富裕进程的提案

立案

办理中

已完成

提案人

民建

提交时间

提案届次

提案类别

提案内容

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十四五”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之一。当前我区农村合作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于带动我区农业发展农村兴旺农民富裕作用十分有限。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促进我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宁夏农牧、财政、供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两个地方标准,下发了《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指导服务,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但我区农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培育机制不完善,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制度基础薄弱。农业合作社监管法规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农牧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我区缺乏培育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明确部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缺乏详细的统计数据,缺乏规范的培育机制;有关部门在合作社生产条件改善、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等方面支持不够精准,特别是在融资支持、技术服务、配套设施等要素保障上需要细化政策措施;现有的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程序复杂,须清算后由清算组负责申请注销,极大的增加了注销难度。

二、合作社总体情况底数不清。根据《全区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的通报》显示,我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4万户,占全区市场主体的2.17%。但农牧部门统计的数字显示,截止2021年年底,我区共培育农民合作社6244个,累计培育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41家,自治区级示范社631家。有数字显示,我区有行政村2256个,即平均每个村有7个合作社。农民产业合作社总体数量不少,但相当部分属于“空壳”社,处于“休眠”状态,未能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的应有作用。

三、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当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性的章程,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一些合作社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及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服务范围小、层次低,社员参与度低、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决策能力弱。一些合作社内部信息公开机制缺失,获取外部市场信息的能力弱,外联市场力度不够,合作效益不高。一些合作社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资金运作困难,金融投入量与合作社健康发展及现代农业的发展速度不匹配。

四、合作社运营质量不高。我区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靠自治区、市的扶持资金存在,合作社自主经营能力低,运营不规范,产供销一体化的合作社不多;一些合作社受利益驱动出现虚假注册套取扶持资金和项目,有的合作社经营能力不强导致产品市场销售渠道受阻于二道贩子。 

五、合作社内部利益共享和联结机制不明显。合作表面化,导致分散的小农户缺乏合作的愿望和积极性;大户主导型的合作社成员地位不平等,服务于极少数的富裕农民;“公司+合作社”形式的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实际上服务于工商资本;有的“空壳”合作社为谋求其他的利益而钻政策法律空子,严重背离了合作社发展初衷。合作社难合作对农业风险抵抗力度不强,影响我区现代农业组织的形成。


提案清单

序号 清单内容 补充说明

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答复类型

答复内容

主办清单答复

序号 清单内容 补充说明 办理措施 当年已完成的事项 当年已推动的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