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2
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提案
立案
办理中
已完成
提案人
提交时间
提案届次
提案类别
提案内容
案由:
社区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基础,也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对于有效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优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夯实国家治理根基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近年来,全社会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逐步形成,党建引领下的共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体系逐步完善。但同时也必须清醒的看到,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强、涉及部门多、政策关联度高、社会关注面广的工作,社区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短板和差距,“缺人手,不智能”等因素也严重制约着社区治理效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区治理合力尚未形成。社区、物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动不足,应急状态下协作不足。目前仍处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遇到紧急情况,须联合物业才能较好落实防控措施,这时往往面临物业服务保障不足问题。作为社区治理的前沿,社区常常面对任务繁重和人手紧缺问题,联合小区物业成为必要选择。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仍存堵点。社会组织和具有专业力量的志愿者希望参与社区治理,尤其是在应急状态下,工作压力较大的基层一线也需要这种支援,但因缺乏对这类资源的挖掘、掌握,缺少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和分派,需求和供给没有对接上,两头都干着急。三是社区权责边界不清,行政化职能过多。尚未建立权责清单,社区与街道、社区与社会组织和物业公司等权责边界不清,社区承担过多行政职责。
建议:
一是健全多方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一方面,强化街道基层组织功能,加强街道司法所、警务室、物业办、市场监管所、卫生院等职能单位对所属社区居民易发生矛盾纠纷的民事调节作用,及时化解一般性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劳资纠纷治安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等,通过以上职能下沉基层单位,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在事发当地发现问题,在初始阶段解决矛盾,在萌芽状态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建立调节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对疑难复杂矛盾、重大矛盾纠纷,发挥街道办基层政府职能,完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组织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环保、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形成联系、联席、联动模式,及时调解处置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推进三方合作的共治共享模式。可采取“公益属性、企业微利、政府托底”的办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三方”合作模式,激发社会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企业、志愿者等民间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城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现代化作用,根据辖区特点,鼓励成立红色物业、红色商会、红色业委会、红色志愿服务驿站等社会组织,定期指派两委成员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中,提高社区群防群治能力。加快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让居民在家门口享受高质量服务。
三是以法治化手段建立社区机构与物业公司相互贯通的机制纽带。把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和服务保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物业公司积极性和服务有效性,配合社区做好小区工作。应急状态下,物业公司必须服从社区机构的应急管理安排。健全多方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
四是制定社区居委会职责清单。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能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也不得转嫁社区承担。让社区回归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提案清单
|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答复类型
答复内容
主办清单答复
|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措施 | 当年已完成的事项 | 当年已推动的工作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备注 |